一、2016年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結果公布
12月26日上午,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于國家統計局官網聯合公布了《2016年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結果公報》。2016年生態文明建設評價的具體內容包括:綠色發展指數、資源利用指數、環境治理指數、環境質量指數、生態保護指數、增長質量指數、綠色生活指數、公眾滿意程度共8項指標。根據綠色發展指數排名:北京市第一名、福建省第二名、浙江省第三名。云南省在綠色發展指數排名中排第10名、在生態保護指數排名中排第二名、在環境質量指數排名中排第五名、在資源利用指數排名中排第七名。
二、昆明市環保稅2018年1月開征,9種情形可減免
12月24日,昆明市地稅局召開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下稱《環境保護稅法》)新聞發布會,深入貫徹并解讀即將實施的《環境保護稅法》。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作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在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通過,明確環保稅適用稅額為:2018年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1月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
此次新聞發布會明確了2種情形可不繳納環保稅、5種情形可暫予免稅、設置了2檔減稅優惠,具體如下:
(一)可不繳納稅的情形分別為: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保稅;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保稅。
(二)5種暫予免稅情形分別為:
1、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
2、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
3、對依法設立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廠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
4、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
5、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可暫免征稅。
(三)2檔減稅優惠為:
1、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的30%的,減按75%征稅;
2、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稅。
三、我國湖泊將全面實施湖長制
為進一步加強湖泊管理保護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12月11日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于2018年1月4日印發了《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將在2018年年底前在全國湖泊全面建立湖長制,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
意見要求充分認識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重要意義和特殊性,各省區市要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湖泊納入全面推行湖長制工作范圍,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制,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流域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湖泊,流域管理機構要與各省區市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強化流域規劃約束,切實加強對湖長制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
意見明確了全面落實湖長制的主要任務,包括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意見要求切實強化保障措施,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建立責任制,強化部門聯動。水利部要會同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加強督促檢查,指導各地區推動湖泊實施湖長制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一湖一檔”,加強分類指導,完善監測監控,嚴格考核問責,實施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要通過湖長公告、湖長公示牌、湖長APP、微信公眾號、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